從校園暴力談起:當我們保護犯錯的孩子,誰來保住老師?
圖/吳錦昌提供
作者:吳錦昌 社會觀察家 (順發3C董事長)
最近,又看到校園暴力與少年犯罪的新聞。我一直在想:如果我們最後討論的,只是「這個少年應該判幾年?」那是不是已經太晚了?
因為真正值得我們追問的,應該是在傷害發生以前,我們原本有沒有機會阻止它?以及——當我們努力保護一個犯錯的孩子時,誰來保護其他沒有犯錯的孩子?
這不是要我們在兩群孩子之間選邊站。恰恰相反,我認為,這才是一個成熟社會真正困難的地方。
一、我們必須先承認一個社會現象
過去我曾經看過一些心理學研究,討論反社會型人格、心理病態等現象,也有各種不同的比例估計。但我現在反而覺得,那個數字不是最重要的。我們不必先證明世界上究竟有百分之幾的「壞人」。「壞人」本來就不是一個嚴謹的心理學分類。
真正重要的是:只要一個人群足夠大,就會存在具有高度攻擊性、操弄性、反覆違規,甚至可能對別人造成重大傷害的人。至於這樣的人究竟占1%、2%或其他比例,可以繼續研究。即使最後證明這個比例非常低,也不會改變一件事情:這個現象存在。
而且——比例低,不代表風險低。人數少,不代表影響小。這是治理首先必須看清楚的事情。我們不能因為少數人的存在,就懷疑所有人;但也不能因為大多數人都沒有問題,就假設制度不需要為少數的高風險行為做好準備。
二、教育可以降低風險,但不能假設風險會歸零
人類文明發展了幾千年。教育愈來愈普及,法律愈來愈完整,科技也愈來愈進步。但是欺騙、暴力、霸凌、操弄、掠奪甚至殺戮,從來沒有因為文明進步就完全消失。
這不代表「人性本惡」,也不代表我們應該用懷疑的眼光看待每一個人。它只是告訴我們:人性有向善的可能,也存在傷害別人的可能。家庭、教育、環境與制度,可以讓好的那一面被鼓勵,讓危險的那一面受到約束。
所以教育非常重要。但是教育的功能,是讓風險降低;治理的責任,是為風險仍然發生做好準備。兩者缺一不可。

三、求生存,也意味著趨利避害
我一直認為,生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本能。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,就是求生存。落到人的行為,其中一種自然表現,就是趨利避害。我們希望得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,也會希望避免傷害、損失與懲罰。
而這個本能,不會因為一個人做了壞事就突然消失。所以有人犯罪以後會逃跑、滅證、說謊、卸責,也有人會研究法律,尋找對自己比較有利的主張。這些事情在人類歷史上早就存在。
因此真正應該問的是:我們設計制度的時候,有沒有把「人會趨利避害,甚至會計算制度」這件事情算進去?
四、問題,是價值的源頭
這也讓我重新思考少年司法。我們制定少年法律,希望讓犯錯的孩子得到教育、矯治,有機會重新回到社會。這個出發點,我認同。但是任何一個善意的制度,在制定Solution以前,都應該先把「問題」看完整。因為問題,是價值的源頭。問題如果看錯了,後面的Solution做得愈完整,有時反而可能把錯誤放大。
所以每一項制度,至少都應該問四件事情:第一,它想保護誰?第二,它可能讓誰承擔新的風險?第三,它會不會改變人的行為與誘因?第四,它會不會被原本想防範的人,反過來利用?這四個問題如果沒有回答清楚,就不能只因為政策的出發點是善意,就認為結果一定是好的。
五、保護犯錯的少年,與保護其他孩子,不應該二選一
今年5月,司法院院會通過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目前仍須經後續立法程序。其中包括重大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訴訟參與、調整假釋門檻,以及重新設計前案紀錄塗銷制度。司法院自己提出的目的,就是要兼顧少年復歸社會、被害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安全。
我認為這正是一個值得整個社會繼續思考的問題。讓犯錯的少年有重新開始的機會,是文明。但是讓其他孩子不要成為下一個被害人,同樣是文明。兩者不應該是二選一。真正的問題是:我們的制度,有沒有能力同時做到?
六、任何保護,都可能改變人的行為
這裡還有一個我認為不能忽略的問題:法律本身也會創造誘因。如果一套制度讓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承擔不同的法律效果,那麼我們除了問「這是不是合理保護少年」之外,還應該再問:會不會有人因此開始計算——讓少年去做,對自己比較有利?
這不是假設性的問題。司法院今年討論修法時就明確指出,近年除了少年重大刑案,也出現「少年遭成年人利用之犯罪型態升高」的現象。國際上同樣面對兒童遭犯罪組織招募、利用的問題。聯合國相關研究甚至指出,明確禁止與處罰招募兒童犯罪,其中一個目的,就是降低犯罪者利用兒童的誘因。
這也提醒我們:一個少年可能是犯罪行為人,但同時,也可能是被成年人或犯罪組織利用的受害者。所以真正的治理,不能只處理最後被推出去犯罪的那個孩子。不要只處理被推出去犯罪的那隻手,更要找到後面把那隻手推出去的人。只有這樣,才是在處理問題的源頭。

七、然後,AI來了
AI沒有創造人的趨利避害,AI也沒有創造犯罪。有意犯罪的人,過去本來就可能研究法律、研究程序,甚至研究犯罪之後如何降低自己承擔的責任。但是AI改變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:它正在快速降低「理解制度、比較規則、整理資訊」的門檻。
過去可能要搜尋很多資料、閱讀很多法律條文,甚至需要專業人士才能理解的事情,今天一般人透過AI,就可能快速得到整理與分析。這當然具有巨大的正面價值。讓人民更容易理解法律、更容易保障自己的權利,是文明的進步。可是同樣的能力,也可能被另一種人使用。
所以問題不是:「AI會不會讓人變壞?」而是:「當一個原本就準備做壞事的人,也擁有AI之後,我們的制度準備好了嗎?」如果有人可以事前研究刑責、年齡、程序、證據、自首以及犯罪後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,甚至把「犯罪之後如何降低自己的代價」也納入整個行為計畫,那我們就必須重新檢視:原來的制度,是不是有一部分建立在「一般人很難取得、整理與理解這些知識」的前提上?如果是,這個前提正在消失。
所以我認為:AI時代,法律也需要重新做一次「壓力測試」。不是看到AI就加重刑罰,而是重新檢查每一項制度:在資訊與分析能力大幅普及以後,它還能不能達成原來的目的?
八、這就是我所理解的「零信任治理」
我以前在談其他社會制度時,也曾提過「零信任」。零信任,不是零相信,更不是把每一個人都先當成壞人。我的理解反而是:我們可以相信人的善意,但不能把「每一個人都會善意使用制度」當成制度安全的前提。
大多數人遵守規則,我們就應該相信大多數人。但是只要制度存在可以被利用的地方,就應該假設:總有一天,會有人發現它。因此真正好的制度,不是期待永遠遇不到惡意的人,而是:即使有人帶著惡意而來,制度仍然有能力辨識、介入、阻斷,不讓其他守規則的人一起付出代價。
這不是不相信人。這叫治理。
九、最後,我又回到了老師
前一陣子,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:老師為什麼正在消失?我們談待遇、談工作量、談家長、談申訴制度。可是重新看校園暴力與少年犯罪,我覺得還少談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:治理權。
我們要求老師有愛心,要求老師耐心輔導,要求老師理解孩子,要求老師不要輕易放棄任何一個孩子。這些,我都認同。可是如果校園裡真的出現高度暴力、反覆違規或其他重大危險訊號時,我們也必須反過來問:老師有沒有能力處理?學校敢不敢介入?教育、社政與司法制度能不能及時接手?
我們當然不能輕易放棄一個犯錯的孩子。但是也不能因此忘記:其他孩子,同樣有安全學習的權利。老師,同樣有安全教學與合理管教的權利。
